手实法亦称“首实法”。唐宗时官府令民户自报田地和财产作为征税依据的办法。 唐初,行租庸调法时,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层单位里中的居民自报年龄及田地面积,编成簿册,名为“乡帐”。唐穆宗长庆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报,名 “自通手实状” 。宋仁宗时,周湛为江南西路转运使和苏颂为江宁知县时,都曾施行许民自言,自实的办法。宋神宗时,吕惠卿又创制五等丁、产簿,规定申报的项目极为广泛。尺椽寸土,鸡豚家畜均预陈报,如有隐匿,许人告发,并以查获资产的三分之一为赏,终以扰民太甚,不久废止。宋神宗时,吕惠卿等建议推行手实法。《宋史·食货志上》:“其法,官为定立田产中价,使民各以田亩多少高下,随价自占。以其价列定高下,分为五等。”据以确定役钱。但因民户田产变化大而流弊很多,不久即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