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银行制度是指公司以一家银行作为自己的主要贷款行并接受其金融信托及财务监控的一种银企结合制度。在主银行制度下,一家企业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固定地由一家银行提供。与此同时,主银行对企业拥有相机介入治理的权利,甚至可以持有企业的股份,包括有投票权的股份。这是日本在战后以间接金融制度为基础以集团企业为范围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形成的一种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日本金融体制和主银行制度形成的历史根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1927年银行危机后所建立的银行体制,二是战时的金融管制。在战后经济民主化过程中,金融业的改革目标有两个:一是形成竞争性的金融市场,二是形成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隔离的制度。由于在解散控股企业时没有解散财阀银行,结果战前日本银行体制延续下来,再加上日本政府的保护政策,银行业没有形成类似美国的充分竞争的格局。另一方面,由于保留了财阀银行,为日本企业以产权方式重新结合以及主银行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