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要讨论的认识是纯粹而又理想化的。自然而然地,它应从感知出发。其实,“感知”这个词就道出了其全部,它有两个词组成,即“感”与“知”,无需其他,这两个词就构成了认识的基础。这里要谈的发现就是认识的“感知说”。“感”这个词可理解为“所感到的”,“感性”或“感到”,相应的,“知”这个词可理解为“所知道的”,“知性”或“知道”。有了感性,便能感到意识,意识就是所感到的;有了知性,便能知道意识所指,意识所指就是所知道的。可以感到什么?全是意识;可以知道什么?五花八门,不过全可叫“意识所指”。那么,什么感不到?有两种可能,可以是意识,也可以是意识所指。显然,例如某个物体是不能被感到的,感到的是其意识(称其概念也行,用“某个物体”表示)。物理空间与时间也是感不到的,感到的仍是其意识。还有其他不一一例举。不过,颜色,声音等可被感到,因为某个具体的颜色或声音就是一个意识。由此可知,感性作用于意识,知性作用于意识所指。但所知道的必不超过所感之所指(即意识所指)的范围,且所知的必定是所感之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