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囚亦称虑囚。中国封建时代由皇帝或有关官吏讯察囚犯并决定可否原宥的制度。此制始于汉代。《汉书·何武传》记载,何武有“行部录囚徒。”颜师古日:“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汉书·隽不疑传》注)《后汉书·寒朗传》载,东汉明帝“车驾自章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魏、晋、隋、唐、宋等各有录囚之制。《新唐书·刑法志》载:太宗于贞观六年, “亲录囚徒,阂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纵之还家”。《宋史·刑法志》:“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录囚也是主管长官的职责,并有严格的期限。唐代由大理寺掌。还有监察御史巡行地方录囚。明清时皇帝一般不再亲自录囚。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监狱史和司法制度史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又称虑囚。西周时期就有司法官吏每年仲春三月省视监狱的制度。西汉王朝建立以后,鉴于秦朝法峻刑残,囹圄成市而激起人民反抗的历史教训,吸取儒家的慎罚思想,对司法制度多有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录囚制度,但当时仅限于州郡刺史太守定期巡视所部狱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