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法意义就是语法单位在组合和聚合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意义,是词进入语法组合之后由语法结构所赋予的词义之外的意义。由语法形式表示的反映词语的组合方式、组合功能、表述功能等的高度抽象的意义。如主谓关系、动宾关系等是反映组合方式的,名词、动词等是反映词语的组合功能的,陈述、疑问等是反映词语的表述功能的。至于性、数、格、人称、时体等范畴意义,也是反映上述方式和功能的。性质语法意义必须是由某种语法形式(包括显性形式和隐性形式)表示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语法形式,语法意义就不能成立。有些语言中名词有阴性、阳性等性语法范畴,或现在时、过去时等时体范畴,而有些语言中没有这种语法范畴;就是因为有些语言用不同的语法形式表示阴性、阳性或现在时、过去时等意义,而有些语言只用不同的语汇形式表示这类意义。只有前者的意义才是语法意义。语法意义是从各种具体词语的意义和用法中进一步抽象出来的高度抽象的意义。具体词语的语汇意义虽然也是抽象的,但是,语汇意义是从词语所指事物现象中抽象出来的,而语法意义则是从各个词语的意义和用法中进一步抽象出来的。如"树""人"的语汇意义是从各种树木、各种人中抽象出来的,这两个词语汇意义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