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带责任,是指拖带双方在拖带作业中相互碰撞或与第三船碰撞以及发生其他事故造成损失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在确定拖带责任时,一般依据"拖轮听任被拖船的支配和控制"和"拖轮和被拖船是一条船"这两项原则。拖轮听从被拖船船长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被拖船负责。因拖轮不适拖造成的损失由拖轮负责。由于双方共同过失造成的损失,按过失程度比例分担。拖船,根据拖带合同,将被拖船由一水域拖至另一水域的有动力的船舶。一般为专门从事拖带业务的船舶。拖船在开航时应处于适拖状态,拖带过程中应听从被拖船的指挥。承托方(也称拖方)是海水拖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指用其拥有的或者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而收取拖航费的人。承拖方有的是专业性海上拖航企业;也有的是打捞、救助企业,因当今世界上海上打捞、救助业不景气而兼营海上拖航服务。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货物由自身无动力的驳船运输日益增多,而驳船需要靠拖船拖带;用于海上石油开发的钻井平台等钻井设备,多为自身无动力,对海上拖航业有较大需求,业促进了海上托行业的发展,很多航运国家成立了专营或者兼营海上拖航的企业,如我国的中国拖船公司和中国海洋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日本的协同株式会社、荷兰斯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