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宪法
(法律)
《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华民国的根本法,拥有最高位阶的法律权力。其于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经制宪国民大会代表于南京议决通过,民国36年(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内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条、计分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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