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的中国,执行死刑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斩首,但是在国外,尤其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执行死刑最主要的方式却是绞刑(当然也有法国式的断头台,但绞刑依旧是主流)。中国人因为中国历史上几乎没有什么时代是以绞刑公开处死罪犯,所以对绞刑的认知比较初浅。很多中国人或许会误将绞刑与自缢等同起来,认为接受绞刑的受刑者死因都是一样的,是因为气管闭塞导致窒息死亡,但事实却并没有这么简单。
绞刑作为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其实是经过两个阶段的发展的。第一个阶段的绞刑与自缢类似,为短坠落绞刑,主要是通过抽走受刑者脚下的支撑物,利用绞绳和受刑者自身的重力勒紧受刑者的颈脖,阻断颈动脉和椎骨动脉向头部供血,外加气管闭塞,最终导致受刑者大脑缺氧死亡。在短坠落式绞刑的死因当中,颈动脉和椎骨动脉被阻断已经可以导致受刑者死亡了,所以气管闭塞作用已经不大,所以严格来说死因已经不能算是窒息死亡了。当然,鉴于短坠落式绞刑中受刑者毕竟气管被绞绳勒紧闭塞,死因也是大脑缺氧,窒息死亡之说勉强也符合。
在英美等欧洲国家,早期主要采用的是短坠落式绞刑处死死刑犯。不过,短坠落式绞刑有一个很大的缺点,那就是碰上个别特殊体质人群不太管用。这些人被吊个二三十分钟往往死不了,历史上就曾屡次出现过这种情况。
大约在1630年代,英格兰一名22岁的女子安妮·格林,大概是由于受到老板孙子的引诱而不慎怀孕。可她却对外隐瞒了自己的怀孕迹象并生下了一名早产男婴,但婴儿在出生后不久就夭折了。她试图隐藏婴儿的尸体却因失败而被人发现,格林受控谋杀,并被判处绞刑。在执行绞刑大概半个小时以后,安妮·格林被人放了下来并放置在一个棺材里送给了当地一位在大学教授解剖学的医生。当医生和其他一些工作人员打开棺材准备进行解剖时,他们发现“尸体”仍在做呼吸运动并听到了从她喉咙里发出来的声音。在给她喂了些热饮料后她张开她了眼睛。在她奇迹般救生后参加执行判决的法院庭警和牛津的监狱长同意对安妮·格林应暂缓处刑。后来安妮结了婚,生有三个孩子,在那次著名的判处后她又活了15年。
1723年,一个住在苏格兰首府爱丁堡名叫麦琪·狄克逊的妇人在被丈夫抛弃后,辗转来到苏格兰的南部边界。在那里,她为一位旅店老板打工,结果怀上了旅店老板儿子的孩子。为了不丢工作,她向老板隐瞒了事实并在后来生下小孩。不过,不幸的是小孩不久夭折了,于是她将小孩的尸体丢到了岸边,最后被人发现。事发之后,她被以“"弑婴罪"”的罪名判处绞刑。绞刑过后,她的尸体被送往埋葬地。在途中,她奇迹般地从棺材中活了过来。最后她因为已经被执行过一次死刑,司法界认为这是上帝的旨意,于是把她释放,后来麦琪又活了四十年。
后来,因为短坠落式绞刑执行过程中,受刑者往往比较痛苦,没个七八分钟根本死不了,有些甚至十几分钟还死不了,于是,就有了后来的升级版绞刑,长坠落式(long drop)绞刑。长坠落式绞刑的执行一般需要借助专门设计的绞刑架,这种绞刑架站台往往会设计地比较高,绞绳也会设计地比较长。行刑时,受刑者会先站在一个活动的木板上,当死刑执行者拉开连接木板的门栓之后,木板就会打开,接着受刑者因为没有木板的支撑会往下掉,然后又因为绞绳足够长,受刑者会在向下掉很长一段距离才被绞绳拉住。这样,受刑者就会因为脖子在下坠过程中受到较大的冲击而将颈椎拉断导致中枢神经破坏死亡。这种形式的绞刑因为受刑者在绞刑的执行过程中下坠的长度相对较长,因此被称为长坠落式(long drop)绞刑,而在这种长坠落式绞刑的执行过程中,受刑者因为是中枢神经破坏死亡,所以死亡时间特别快,几乎是瞬间死亡,不会有任何痛楚,另外只要被执行,也不存在上述生还的情况。
另外,长坠落式绞刑的执行也并不简单。在执行长坠落式绞刑之前,死刑执行者需根据受刑者的体重、身高与身型,计算好坠落的距离,控制绞绳的长度。如果这一计算出了问题,那绞刑也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如果绞绳长度计算短了,那受刑者会因为下坠高度不足而不能瞬间死亡;如果绞绳计算长了,受刑者脖子处的皮肤可能会被拉裂,甚至出现头部直接被拉断的情况。
长坠落绞刑公式是
P=Ft;
F=mv/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