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真剂,因违反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被大多数国家司法体系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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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国家的司法体系当中,都明文禁止警察在刑侦过程当中对嫌疑犯进行吐真剂注射审讯诱供,因为这种做法被普遍认为违反了司法体系的一大重大原则——不得自证其罪,属于非法取证行为。

吐真剂,药如其名,是一种能够让人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不自主地准确回答别人的问题,因为没有意识,所以回答的结果一般都没有经过大脑的特意处理,因此回答的真实性非常高。吐真剂最早于1920年由美国妇产科医生罗伯特·豪斯发明。吐真剂发明的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辅助警方获取嫌疑人的审讯供词。

吐真剂对于刑侦人员获取嫌疑人最真实的供词,快速侦破案件无疑是一大利器。远的不说,就在2008年的印度孟买恐怖袭击案中,为了从唯一一名被警方活捉的恐怖分子Ajmal Kasab口中获取相关情报,印度中央调查局在对他的审讯中使用静脉注射巴比妥酸盐,一种吐真剂,并成功获取了一份长达7页的审讯笔录。印度警方还用这种方法“解决”了不少棘手案件。

不过,后来印度最高法院的这项判决剥夺了警方以及调查员历来经常使用的一个工具。印度首席法官巴拉克里斯南(K G Balakrishnan)表示,让嫌犯使用静脉麻醉剂硫喷妥钠后进行问话的行为是违反宪法的,任何嫌疑都不应该被迫成为一个对自己不利的证人(即不得违反“自证其罪”原则),以后测谎仪和大脑映射(brain mapping)法也都被视为非法行为。

从世界范围看,主要法治国家,如德国、日本、法国等,都在其刑事诉讼法甚或宪法中明文设定了禁止非法取证的条款。我国属于法制后发展国家,法律移植与借鉴是我们建设法制的基本路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的制定,毫无疑问也借鉴了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因此,在法解释上探讨“等”字内涵及其所指范畴时,实有必要从比较法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

例如,关于药物审讯和催眠审讯的合法性问题。部分神经类药物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作用,服用类似药物,会使人进入一种假眠状态,但又不影响其下意识活动。侦查实践中,有侦查人员利用这一点而在审讯前要求犯罪嫌疑人服用“迷幻剂”或注射“吐真剂”、“诚实剂”等类似药物,而嫌疑人在服用药物进入假眠状态后往往会不由自主地供述自己所知道的一切。此外,不借助药物而采用催眠术,侦查人员也可使嫌疑人进入催眠状态进而获取其供述。但问题是,这种借助药物和催眠术进行的审讯是否合法?

从域外立法例来看,大多数法治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均明文禁止以“服用药物”或“催眠”的方式取证,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款即明确规定,以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或者有损被指控人记忆力、理解力的措施,获得的被指控人的陈述,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