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人民法院肇建于1950年5月,时值社会主义政权初建,职能主要是依政府指示镇压反革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服务于社会主义改造。时逢《婚姻法》颁布,法院通过宣传并严格适用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政策,为摧毁封建婚姻旧制和建立自主婚姻制度做出了重大贡献。法院隶属于政府,院长实行委任制。1955年法院改制成独立审判机关,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6年设审判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法院工作始入正轨。但随之"大跃进"思潮兴起,公检法于1958年底合署办公,"一长代三长",法院复失独立。至1962年始重新分设。在紧接着的文化大革命中,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肆意践踏社会主义法制,法院工作被迫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