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permit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从事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管理措施。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是环境与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环境管理机关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采用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可以把各种有害或可能有害环境的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并将其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其作用的不同,环境保护许可证可分为三大类:①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如排污许可证、海洋倾废许可证、废物进口许可证等。②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③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如建设规划许可证等。从表现形式看,有的叫许可证,有的称为许可证明书、批准证书、注册证书、批件等。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与其他方面的许可证制度一样,都要有申请、审核、颁发、中止或吊销等一整套程序和手续。对拒发、中止、吊销许可证的,还有补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