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key poverty stricken countie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发展-贫困-贫困地区,按照一定标准考核认定,获得国家各类优惠政策、财政拨款和援助的县(县级行政单位区、旗、县级市)。1986年,中国第一次确定贫困县。以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衡量指标,采取特困县低于150元人民币、少数民族地区县(旗)低于200元人民币,革命老区县低于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确定了331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1994年,国家第二次确定贫困县。国家颁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按照1992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人民币的县全部纳入,原来的贫困县高于700元人民币的一律退出(即“四进七出”调整标准)的方法,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简称国定贫困县。2001年,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再次进行调整。国家颁布《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将东部33个重点县指标全部调到中西部,东部不再确定国家重点县。西藏自治区作为特殊扶持区域,整体享受重点县待遇,不占用重点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