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water related administrative fees),工学-水利工程-〔水权与水市场〕-水市场-合同节水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涉水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概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是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的统称。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正式使用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其第36条规定:“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物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进行管理和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涉水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以及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考务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