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flood protection criteria for hydraulic structures),工学-水利工程-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水利工程设计-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为水工建筑物应达到的抵御洪水能力所规定的防洪标准。一般是以某重现期洪水,或某一次实际发生的洪水,或某重现期水(潮)位作为标准。洪水标准既关系到工程自身安全和下游人们生命与财产安全,又关系到工程投资效益,标准越高投资越大,因此标准的制定应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综合分析为基础,做到技术上切实可行,经济上基本合理,既保证一定的安全度,也允许承担一定的风险。洪水标准一般由主管机构批准,以规范、批复文件等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设计应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洪水标准一般有设计和校核两级,也有只规定设计一级的。当发生设计标准及以下洪水时,建筑物应能正常运行,工程效益能正常发挥;当发生校核标准及以下且大于设计标准洪水时,在采取非常运用措施条件下,允许次要建筑物局部或不同程度的破坏,允许工程暂时影响甚至停止发挥效益,但主要建筑物要保证是安全的,不允许严重破坏和失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