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乙丙级日本战犯(trial of Japanese war criminals in Class B and C),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中外关系,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由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后,对日本战犯的审判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甲级战犯,另一类是乙、丙级战犯。乙丙级战犯主要是违犯人道罪和一般战争罪的人员。与甲级战犯不同的是,乙丙级战犯的审判由盟国各自独立进行,其审判政策和适用法律也因国家不同而有所差异。国民政府主导的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审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中国从1942年前后开始调查日本军队的侵华罪行,其工作先后由外交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和司法行政部主导,但调查成果有限,制约了对日本战争责任的追究,也影响了对乙丙级战犯的审判。1943年8月,国民政府确立了惩处战争罪犯的4个原则,其设想是由国际法庭进行审判,本国政府执行判决。国民政府此时的设想主要是为了配合国际审判,而未考虑单独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