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国家法律委员会(Inter-American Juridical Committee; IAJC),历史学-世界历史-拉丁美洲历史-〔综述〕-〔现代〕,隶属于美洲国家组织的常设咨询机构。又称泛美法律委员会。前身是1939年成立的美洲国家中立委员会,1942年美洲国家外长协商会议决定改为现名。由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选出的11名法学家组成,委员会任何两名成员不得为同一国家的国民,任期4年。任务范围扩大到包括国际法编纂在内的广泛的法律事务。1967年,修改后的《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将其设为单独机构,除为美洲国家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外,还负责促进国际法的逐步发展并使之法典化,探讨有关西半球发展中国家一体化的法律问题及美洲各国取得立法一致的可能性。会址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市,但在特殊情况下,经与有关成员国协商后,委员会可在指定的任何其他地点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