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F·von,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创始人,长期在德国吉森、马尔堡、哈雷和柏林等大学任教。1881年创办《刑法学杂志》。1889年与比利时刑法学家A.普兰(1845~1919)和荷兰刑法学家 G.A.van哈默尔(1842~1917)共同发起组织国际刑法学会。他主张目的刑或防卫刑理论,认为法的主题就是法的目的,刑罚只是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实现社会防卫,即防止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危害社会。他主张预防犯罪,特别强调个别预防的重点不是预防不特定的可能犯罪的人,而是预防已受到处罚的人再次犯罪;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因此,他主张刑罚个别化,根据反社会性的危险程度,将犯人分为惯犯和偶犯;惯犯分为能改造的和不能改造的两种,对前者可处以自由刑并进行教育改造,对后者可采取与社会永远隔绝的措施(见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