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regional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私法的国际渊源之一。指同一地区的国家基于相似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及人员间比较密切的交往关系,为统一国际私法而订立的条约。制定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比制定全球性国际私法容易达成协议。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国际私法公约有:南美 7个国家于1878年签订的《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南美国家是国际间最先实行统一国际私法的国家。1877年12月9日,南美各国应秘鲁政府邀请于秘鲁首都利马开会,讨论统一国际私法问题,1878年11月9日,秘鲁、阿根廷、玻利维亚、哥斯达黎加、智利、厄瓜多尔及委内瑞拉 7国签订《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因在利马开会又称《利马条约》。条约分8章,共60条,规定人的身份、能力、财产、法律行为、婚姻、继承、法院管辖、外国判决的承认及执行、认证以及国际刑法等事项。该条约受当时欧洲大陆本国法主义影响较大,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不满意,除秘鲁外,其他各国都未批准,因之未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