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发展、变化和终止,都与诉讼主体进行或参加了某种诉讼活动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其主要特征:(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关系;(2)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离又统一的关系,即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分别与当事人、代理人、鉴定人等在不同阶段发生的具体社会关系,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统一的,都是围绕查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进行的。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最主要的,处于中心地位。其它分立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都是从这里派生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都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司法机关是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作为代表进行活动。当事人分为刑事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他们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人包括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证人、辩护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这些并非任何案件都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犯罪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