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任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在各国互派使节、特别是互派常驻使节的实践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1961年在联合国主持下订立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拘留;外交代表享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权;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享有免除捐税、免纳关税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外国驻中国的使馆和使馆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是指:(1)在使馆馆舍和使馆馆长的交通工具上,有权使用派遣国的国旗或国徽。(2)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的寓所不受侵犯。(3)使馆馆舍和外交代表免纳捐税,(4)使馆的档案、文件和公文不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