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罪因果关系是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由于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而发生了危害后果,这一违反义务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认为确定过失犯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犯罪相当因果关系说,在标准的掌握上,一般以一种“最高度的盖然性”,即以社会一般人的最一般的经验知识为依据来推测。例如,司机开车过没有红绿灯设置的人行横道时,有鸣笛的义务,.出于怠慢未鸣笛而撞伤行人,要负过失责任。如果司机虽然鸣笛,该横道上的幼儿不但不回避,反而向车的方向走来,引起车祸,这种场合,就要用最高度的盖然性来推测该幼儿自己能否知道见车回避的问题如确定该幼儿不能分辨车的行走方向,茼机对幼儿的伤亡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