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简称“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能够享受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权能力是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前提条件。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某些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法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使其能够作为诉讼当事人,如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个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均有诉讼权利能力,当其同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作为被告应诉。公民个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同民事权利能力相适应,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和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撤销、合并等终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