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与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发生的以行政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特征:(1)因人民法院和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引起,是人民法院同诉讼参加人之间,以及诉讼参加人相互之间的社会关系;(2)在各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整个诉讼法律关系的核心,其他诉讼法律关系都由其派生而来;(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关系为前提和基础;(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外,还包括鉴定人、证人等;(5)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各个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不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