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环境质量标准(fishery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农学-渔业-渔业环境-渔业环境管理-渔业环境质量标准,为保护天然或人工的海淡水中渔业生物正常栖息繁衍的水域环境,对水体(包括底质)中环境理化要素和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范围(或含量)所做的规定。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简史渔业环境质量标准是由水环境标准衍生而来。水环境标准是国家水环境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和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环境管理水平、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健康水准。它包括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基础和方法标准。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对水环境标准体系的研究与制定走在世界前列,其他国家多是在其基础上修改、补充和完善作为该国的水环境保护实施标准。1948年,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是美国水环境标准制定与实施的最初法律渊源;1965年修订的《水质法》,首次采用直接以水质标准为依据进行水污染管理的方法;1972年通过的《清洁水法》改变了过去纯粹以水质标准为依据的管理方法,采用以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的排放限值和水质标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