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公共服务体系(Tourism public services),管理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旅游目的地管理,旅游者普遍需要的,市场无力或不愿意提供,或由一般企业提供会产生明显的负面效应,因而政府有责任提供的基础性、公益性服务。目的是为了让旅游者,尤其是占市场主体地位的自助游散客旅游者在目的地能够便利展开游览体验活动,提升目的地形象与吸引力。包括无形服务与有形产品两类,是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的有机组成。 广义范畴包括人们参加旅游活动所需要并且由各级公共权力部门所提供的直接与间接性公共服务,包括旅游消费的制度环境、基础设施、便捷条件。狭义范畴指人们在旅游活动过程中直接需要的便捷性与保障性服务,尤其指旅游目的地信息、便捷旅游交通、安全应急保障、旅游投诉处理服务。 服务提供的责任主体是政府及其他公权力部门。供给方式有直接供给与间接供给两类,后者多通过向社会机构授权、合作等方式展开。因旅游业发展水平及社会经济制度差异,各地旅游公共服务的发展状态与供给模式有所不同,但检验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有效性的标准基本一致,即目的地游客评价指数或游客满意度。 服务对象指旅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