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for pollution damage from ships),工学-交通运输工程-水路运输-〔海事保障〕-海事-船舶防污染-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依据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今国际海事组织,IMO)缔结的相关公约,以及一些国家制定的本国相关法规而建立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配套支持体系的统称。是用于因船舶污染事故导致污染物泄漏,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词源源于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认定,以及赔偿责任限度的权利与认定方法、赔偿基金及索赔权利、索赔人提起诉讼的限定时间、油污保险及财务保证、相关证书管理等。之后IMO相继制定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96年国际海上危险品和有毒物质运输责任和损害赔偿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形成了完整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以及配套支持体系。加拿大、美国、中国等国家也分别建立了各国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以及配套支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