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职制度(system of civil servants resign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外国公共部门人事制度﹞,既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辞去公职,终止与原任免机关任用关系的制度规范,也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领导职务的制度规范。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国家将公务员辞职视作对公务员个体自主择业权的保障。相关法律对公务员辞职的条件、程序、离职后从业规范等进行了限制,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美国法典》对政府中行政部门官员、高级官员和特别高级别官员辞职后的行为限制进行了规范,并对例外和豁免权限做出规定。《联邦德国官员法》规定官员拥有辞去职务的权利,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阐明辞职的理由。日本《国家公务员任免规则》规定任命权者在职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时,只要没有特别影响,应予接受。如果辞职申请被任免权者拒绝,公务员可向人事院提出申诉。中国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正式明确了公务员辞职的权利,1995年《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规定了公务员辞职的条件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