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定额累进加价(progressive water price with block rates),工学-水利工程-〔水权与水市场〕-水市场-水价,当用水户超过规定的用水定额,在定额以内的用水量,实行平价收费,超过定额以外的水量,实行平价基础上累进加价的收费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确定的一项用水管理制度。实施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类别主要包括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198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提出超计划用水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了对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强调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明确了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的载体。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级行政区均出台了相关法规或政策性文件,建立了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