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优先原则(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priority),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基本原则,在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关系时,若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则环境利益优先于经济利益的原则。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称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保护优先原则、生态优先原则、保护优先原则等。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恶化和各国环境法制的不断完善,人类在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认识上经历了从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到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再到可持续发展观的演变,对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认识也不断成熟。20世纪60~70年代,全球八大公害事件有4起发生在日本,民众反对公害的活动催生了日本环境立法的发展。1967年,日本颁布《公害对策基本法》,宣布了国家环境政策和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指出国家要防治公害,保护环境和国民健康,但“保护国民健康和生活环境的目的,要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该协调条款最终演变为“经济优先”,引起民众的强烈反对。据此,日本国会于1970年修改了《公害对策基本法》,正式确立了环境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