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权利(client rights),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服务对象-服务对象权利,服务对象有在政府和社会那里获得合法的社会帮助,并得到平等对待和尊重的资格。又称案主权利。对服务对象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体现了西方人本主义思想的影响,也受到20世纪中期广泛兴起的运动推动,如消费者权利运动、病人权利运动以及女性权利运动等,是社会工作专业实践的价值和伦理基础。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在其历史进程中对服务对象权利的理解也日益具体化,并逐渐形成指导专业行为的伦理原则。《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伦理守则》强调社会工作者应当了解服务对象权利的范围和性质,并提供充分的告知信息。该伦理守则列出与服务对象权利有关的内容,包括保密与隐私、知情同意、案主自决、服务可及、服务计划、服务转介、拒绝服务、终止服务、获得服务记录、服务诉讼及评估研究等。其中,保密与隐私权、知情同意权以及自决权常常被认为是最为基本的服务对象权利。不过,服务对象权利的实现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一些情形下服务对象权利还可能与他人利益或更广泛的社会利益产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