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制度(system of circular economy),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立法上建立的有关循环经济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循环经济一词在20世纪60年代由英裔美籍生态经济学家K.E.博尔丁(Kenneth Ewart Boulding,1910~1993)首先提出。随着绿色革命的发展,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陆续为循环经济提供了法制保障。税收政策、污染物收费政策、政府补助与奖励等措施的陆续出台,使得循环经济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逐渐完善、健康发展。2008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所谓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所谓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所谓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