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制度(the system of People’s Commune),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应对内外部困境而在农村实施的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管理体制。人民公社制度始于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建立农村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此一决议的出台促使全国农村大规模地建立具有“一大二公(一大指公社规模大,二公指公社公有化程度高)”特点的人民公社。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决定实行以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集体所有,其中生产大队是基本单位,集体生产和分配主要在生产小队范围内进行)”体制,人民公社的体制发生调整。调整后的人民公社体制,虽然名称与政社合一的组织形式都存在,但农村绝大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和核算单位都退回到生产小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