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康复(disabled people rehabilitation),法学-社会学-社会工作-社会工作实务-社会工作实务领域-残疾人社会工作-残疾人,帮助残疾人恢复健康的活动。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对残疾人康复活动的观念随社会发展在不断变化。自古希腊时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把残疾视作残疾人个人的身体缺陷。美国于1920年制定的《职业康复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残疾人就业的法律,重点针对残疾人自身及其问题,强调以经济和物质帮助弥补残疾人因身体缺陷产生的障碍,不重视残疾人的社会融合,机构是多数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的场所。1963年美国出台《社区精神健康中心法》推动了“去机构化”运动,是西方残疾观由个体医疗模式向社会权利模式转变的开始。1973年美国的《康复法》以及之后的修正案采用增权赋能视角对残疾预防以及康复做出了详细立法,对残疾人康复的观念逐渐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非常重视残疾人康复工作,1988年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形成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