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社会学(formal sociology),法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一般理论〕-社会唯名论-形式社会学,19世纪末形成的社会学的重要派别。主张社会学对社会现象的研究可以集中研究社会关系的形式,而忽略其内容。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G.齐美尔和L.von维泽(Leopold Max Walther von Wiese und Kaiserswaldau,1876~1969)。滕尼斯提出了“社区”(又译共同体)和“社会”两个概念,认为“社区”是通过血缘、邻里、朋友关系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由其成员的嗜好、习惯、道德规范、审美价值等本质意志所决定。成员依靠共同的群体意识来保持其亲密的自然关系,而不计较个人的利益。“社会”是靠人的理性权衡即选择意志建立起来的人群组合。它的成员各有其目的,由人的选择意志所决定。“社会”成员因利益不同而决定其分工的差异,他们虽相互依赖,但由于各自的利益冲突而丧失了自然的亲密关系。滕尼斯对“社区”与“社会”这两种社会结构一般形式的分析,树立了社会形式(理想类型)研究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