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性关系(emotional relation),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关系社会学-〔基本概念〕,可满足关爱、温暖、安全感、归属感等情感需要,是一种长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又称表达性关系[注]。中国台湾心理学家黄光国认为,由情感性关系维系的交往双方依从需求法则协调互动行为,即所谓“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心理学家杨宜音区分了肯定性情感和否定性情感两种成分,并指出情感的肯定与否定、情感性的强弱共同决定了情感性关系的类型和效用。社会学家沈毅进一步提出义务性关系,它与情感性关系相比有两个新的特征:①强制约性。即这种关系以义务性为基础,不以交往为基础,令处于其中的个人难以摆脱。②强情感性。即这种关系中的情感类似于情感性关系中的情感元素,但是前者的情感性更强,几乎属于一种无私奉献、不求回报的情感状态。人天生就有对爱和归属的需要,需要的满足多是在社会互动、情感关系中实现的。因此,情感性关系与人类社会具有同样长的历史。情感性关系有非工具性,其效用多体现在各种表达性活动的目的中,如聊天、倾诉、精神慰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