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洲法院(Central American Court of Justice),历史学-世界历史-拉丁美洲历史-〔综述〕-〔现代〕,中美洲地区性常设国际法庭。又称中美洲国际法庭。根据1907年中美洲国家华盛顿会议的协议而建立。1906年美国总统T.罗斯福与墨西哥总统P.迪亚斯邀请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尼加拉瓜政府派代表参加1907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在华盛顿举行的和平会议。会上签订了中美洲国家解决冲突的和平友好条约,与会代表同意建立中美洲法院。这是历史上最早的地区性常设国际法庭,法院制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途径以及规避冲突的准则,如限制流放、不认可武力缔造政府等。中美洲法院的成立为减少中美洲国家之间的冲突具有一定意义。1918年中美洲法院解散。1965年中美洲五国根据1962年的《中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再次建立由各国最高法院院长组成的中美洲法院。1997年第19届中美洲一体化体系首脑会议通过了改革中美洲法院的决议。中美洲法院成为中美洲一体化体系的重要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