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附加(agricultural surtax),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财政税收〕-农业税,中国省级地方政府按一定比例随农业税正税附加征收的税。又称农业税地方附加。1958年6月3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征收农业税附加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征收额一般不得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税额的15%;在种植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比较集中且获利超过种植粮食作物较多的地区,可高于15%,但最高不得超过30%。而在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指个人或单位)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应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附加随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