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律现实”,这是客观现实的一部分,是法律意识、法律行为、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以及通过它们所体现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等各种法律现象的总称。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种表现(各种法律现象)是为了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寻找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性,提出和论证一定的法律原理,研究、掌握和传播一定的法律文化、法律技术。许多其他学科的研究也涉及法律现象,但法律现象毕竟是法学专门的研究对象,而其他科学仅仅是在研究其自身对象时涉及法律现象。同时,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主要是为了满足法律调整的需要,而在其他学科中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却往往与此无直接关系。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对法学研究对象的看法也不相同。如西方有的学派从抽象的理想、正义或某种精神出发,认为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在于永恒不变的理想法,要使这种理想法成为现行立法的依据;有的学派从法律形式出发,认为法学应着重分析法律规范本身,甚至擦弃对法律作任何政治的或道德的评价;也有的从法与社会的联系和法的实际效用出发,认为法学的重要任务在于考察法与社会事实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