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诺禁反言”原则: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拉丁语:Promissory estoppel。“允诺禁反言”原则要求一方作出某项允诺,主要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允诺禁反言制度只要求许诺人对受诺人的信赖已经预料到或应当预料到,并不要求许诺人在撤销允诺时主观上有过错。“允诺禁反言”原则是基于英美法系对价原则(consideration)的不足而产生的。英美法系传统合同法认为, 只有支付了对价的合同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这就使得许多无对价支持的无偿赠与合同不能强制执行,其结果对因信赖允诺而受损的受诺人极不公平。于是,衡平法中逐渐发展出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不允许允诺人对已使受诺人产生信赖的诺言进行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