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主体共同说又称“共同意思主体说”。西方刑法理论中关于共同犯罪范围的一种学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必然先有一个特定的犯罪的共同意思,在此共同意思之下,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即变成同心一体,结合成一个意思主体,这一主体意思与单独犯无异。所以,在共犯中,一人所为之行为,即为全体共犯所为之行为。就是说,在共同犯罪中,对于犯罪行为,无论本人是否实施,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共同负责。例如:甲、乙、丙合谋盗窃金库,甲着手实施,乙未着手,丙着手而未实施,这里,乙丙仍应成立盗窃罪的共犯。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意主体共同说混淆了实行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界限,使仅仅参与谋议而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也承担共同实行犯的责任,这就不恰当地扩大了共同实行犯的范围,因而缺乏科学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