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组织法》是规定国家各类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范之总和。国家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类机关的统称。国家机关组织法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的设置、名称、产生方式和方法、性质、职能、任务、地位、权限、任期、组织原则、活动原则、机关首长的选举或任免方法及任期、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等。按行使国家职能的性质不同,国家机关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等。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规定上述我国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的许多法律规范,集中于我国宪法的“国家机构”一章。同时,我国还分别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述宪法“国家机构”一章的法律规范和其他部分中的有关规范,以及上述各单行法律里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