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于订购民兵武器装备的专项经费。对于保障民兵装备建设和发展,完成战备执勤、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具有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革命战争时期,民兵武器装备主要来源于战斗缴获,没有专门用于订购民兵武器装备的经费。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民兵武器装备主要来自军队移交的退役装备。1973年12月,政府预算中才单列民兵装备购置费项目,实行专款专用,按实报销。经费实行统一计划,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军委机关下达民兵装备分配计划,编报民兵装备订购费预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审定。各省的年度经费指标,由军委机关提出,报财政部列入政府预算中的地方政府预算,并下达省财政部门和省军区。在指标额度内,省军区有关部门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编报用款计划,请领经费,掌握使用,年终编报决算报销,并抄报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机关有关业务部门的预算指标,由军委国防动员部汇总后,与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共同核定下达。年终由各单位编报决算报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和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负责向财政部请领经费,并会同军委国防动员部审查年度决算报财政部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