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从而致使其确定地不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 包括:①行为主体不合格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②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上的恶意串通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恶意合谋,弄虚作假,从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活动。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而内容则是非法的。⑤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分类 ①依其无效后果的影响范围可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绝对无效指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任何人或对任何人都可以主张;相对无效是指法律行为无效的后果,特定的人或对特定的人不得主张。如虚伪表示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虽然无效,却不得以此来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就无效内容的范围来分,可分为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