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证据规则是对双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时所确立的规则,属于采信规则。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对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证明要求的反思 世界各国对民事诉讼普遍实行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一般民事案件实行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要求。即法官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权衡后取其占优势者作为定案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亦低于刑事诉讼,但仍基于事物的高度概然性作出判断。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就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 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中国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这一要求正过来表达便是: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可见,中国采取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并且是“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这种“客观真实”的证明要求反映在审判实践中,是对证据充分的不切实际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