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驳回是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予以驳回不授予专利的决定。就中国专利审查程序而言,产生驳回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经初步审査,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或需要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补正,经陈述意见或补正后,仍认为不行的,予以驳回。(2)经实质审查,专利局认为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要求申请人限期陈述意见或修改,经陈述意见或修改后仍不行的,予以驳回。(3)专利局在接到异议后要求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对所作答复进行审査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予以驳回。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对于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撤回是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后,授予专利权以前将专利申请收回。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撤回即由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书面文件,默示撤回则主要以消极的不作为表示。例如,在实行延迟审査制的国家中,申请人需在自申请日起一定时间内(例如3年内)请求实质审查,如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提出这一请求,即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