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主义诉讼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对称。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诉讼形式。基本特征是注重发挥国家专门机关在诉讼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法官不问当事人是否声明陈述,可依职权收集调査证据,讯问被告人和证人,采取足以证明一切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和决定采取必要的证明方法,当事人则处于受指挥的相对被动的地位。司法机关按职能划分对刑事案件的分工。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分工为: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査。民事诉讼中只有审判管辖,没有职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