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结算是以银行本票为工具的结算。按照中国现行的结算办法,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在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各银行代办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本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单位、个体经营户与个人办理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银行同意受理且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交给申请人。申请人持银行本票向票载的收款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办理结算,具有“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向银行支取现金。票据到期时,单位或个体户将银行本票送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签发银行见票时必须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