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享利·梅利曼曾说过:“大陆法系的所有诉讼制度都共同渊源于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意大利法。”作为证据保全制度也不例外,它始创于寺院法,后为德国普通法继受并沿传以来,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所采用。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或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固定和保存的行为。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认定案件事实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由于民事案件的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民事案件的起诉、审理直至判决需要一个过程,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因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灭失或难以取得,于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民事案件,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固定或保存下来,因此,有必要建立这样一套保全证据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