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主义法学是20世纪40年代出现的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主要代表人物有卡尔·雅斯贝尔斯、让·保罗·萨特、乔治·坎、柯英和路易斯·芮克森斯等。其理论基础是存在主义哲学,关于法的理论主要体现在法的价值、自由和.责任等方面。认为法的存在是法学的出发点,法的本质、法的效力存在于法的事实即具体的案件和具体的法律冲突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抽象的法律规范之中;法的价值是一个非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理应获得客观的和先验的效力之理想客体,包括正义、自由、秩序、个人尊严、安全和生存等;自由是法的至上原则和最大价值等。存在主义法学虽未发展成为象自然法学和实证主义法学那样大的法学流派,但它的许多观点和主张深刻影响了西方社会和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兴起于20世纪40年代,流行于60年代。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维尔纳·迈霍菲尔、埃利希·费希纳,丹麦的格奥尔·柯恩和墨西哥的雷卡森斯·西奇斯。目前,该学派已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对西方法学有较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