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加重原则,是指数罪并罚原则的一种。将犯罪分子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总和刑以下,数罪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本原则可以克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缺点,便于根据罪行确定适当的原则,但其仅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对死刑、无期徒刑则不能适用。中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数罪并罚使用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程度的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或者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数刑相加的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最高刑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限制加重原则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尚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刑法第69条的规定显然采用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适用,克服了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的弊端,对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学术研究的混乱,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的处理往往拿不出有说服力的理由。